(2015)陇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曹某某,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