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乔启红与韩瑞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启红,韩瑞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乔启红。委托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瑞风。委托代理人祝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启红诉被告韩瑞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倩审判员 崔心波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