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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乔启红与韩瑞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启红,韩瑞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乔启红。委托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瑞风。委托代理人祝克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启红诉被告韩瑞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倩审判员 崔心波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