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娴、吴某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吴**,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郭**,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镇**花园**栋2**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市**市**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市**市**镇***村***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吴**、李**名下价值人民币165383.57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阡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