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爱国与佟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国,佟国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马爱国,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国鹏,男,30岁,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马爱国与被告佟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爱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爱国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