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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单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广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单某。被告郭某甲。案由: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4领取结婚证后典礼同居共同生活,婚后于2014年2月15日生儿子郭某乙,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单某与被告郭某甲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儿子郭某乙由被告郭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自担。三、财产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李 岩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栗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