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叶素哉、陈春勤、陈舒娴、陈舒婕、陈子涵与叶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哉,陈春勤,陈舒娴,陈舒婕,陈子涵,叶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叶素哉,女,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春勤,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舒娴,女,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舒婕,女,200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子涵,男,200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叶建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叶素哉、陈春勤、陈舒娴、陈舒婕、陈子涵与被执行人叶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