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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宗达与温小云、刘礼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宗达,温小云,刘礼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陈宗达。被执行人温小云。被执行人刘礼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宗达与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615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69元,执行费8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另案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刘礼灵存款39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18008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刘礼灵存款39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18008元,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小云、刘礼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