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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36-1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36-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