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姚纪发、陈风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姚纪发,陈风孝,何耀华,郭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523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王旭华,社长。被执行人姚纪发。被执行人陈风孝。被执行人何耀华。被执行人郭卫平。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姚纪发、陈风孝、何耀华、郭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姚纪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0元;被��行人陈风孝、何耀华、郭卫平对被执行人姚纪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21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姚纪发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耀华、郭卫平名下的车辆,但未发现车辆行踪。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束文辉审判员 张俊建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江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