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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阜平县永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阜平县宗全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阜平县永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阜平县宗全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李效亮,郭子龙,陈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负责人张景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阜平县永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平县王林口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效亮。被执行人阜平县宗全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平县王林口乡南湾村。法定代表人白文军。被执行人李效亮。被执行人郭子龙。被执行人陈小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阜平县永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阜平县宗全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李效亮、郭子龙、陈小美银行存款5105660元(本金及利息5000000元、诉讼费48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