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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张秀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秀芳,薛天国,薛凤泉,黄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秀芳。被执行人薛天国。被执行人薛凤泉。被执行人黄继玲。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秀芳、薛天国、薛凤泉、黄继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2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市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26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