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刑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刑某某以愿意与被告杨某某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