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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刑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刑某某以愿意与被告杨某某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