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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2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李龙飞、张秀美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李龙飞,张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22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天,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明、刁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龙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张秀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龙飞、张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龙飞、张秀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45822.75元和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17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李龙飞名下的粤A×××××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龙飞、张秀美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西苑翠泉畔35号、60号房屋外,发现被执行人张秀美名下有广州市中山五路193-215号起义路283-299号百汇广场4楼439号铺一间,但上述房屋产均被其它法院查封。因小汽车下落不明,且房屋被其它法院查封,故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处理。除此,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案件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李龙飞名下的小汽车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龙飞、张秀美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车辆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2214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