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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应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阳明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