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应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阳明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