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汪伟与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汪伟。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广福路以北新昆洛路以西星体花园30幢1楼商铺11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昭。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诉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0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