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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汪伟与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汪伟。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广福路以北新昆洛路以西星体花园30幢1楼商铺11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昭。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诉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0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