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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疏勒县常荣建材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疏勒县常荣建材租赁站,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疏勒县常荣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李常荣,男,生于1970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疏勒县乌和路。被申请人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洲博乐市友谊路99号,注册号652701050004248。法定代表人岳学增。申请人疏勒县常荣建材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