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陶世应与代敏梅,潼南县众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世应,代敏梅,潼南县众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陶世应,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夏雪春,潼南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敏梅,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潼南县众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晓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第2-1号。负责人向祖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世应与被告代敏梅、潼南县众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世应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世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