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曾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委托代理人杨玉喜,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委托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5年6月17日,被上诉人曾红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红申请撤回起诉,杨军对此表示同意,且曾红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准许曾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曾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清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咏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