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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理人陈锐。委托代理人李茂荣。委托代理人马燕。被执行人赵国玉,系临河区乌拉特大街国宾汽车电路业主。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赵国玉行政处罚纠份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非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国玉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世平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