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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清坡与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坡,马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李清坡,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马国,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李清坡与被告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静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坡及被告马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清坡诉称,1994年被告多次在我的面粉厂拉面粉,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此后一直拖欠不给。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我的欠款5065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被告马国辩称,是1988年欠的钱,总共欠原告5065元钱,欠条是我打的,欠条上的日期不是我的写的,但是钱我已经还了。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国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面粉,后经结算,被告马国欠原告李清坡5065元,并于2013年6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收哥款伍仟零陆拾伍元正,德功,2013.6月15号。”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是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马国辩称欠条日期不是本人写的,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清坡面粉款50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