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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付蕾与崔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蕾,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912号申请人付蕾,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建,女,1951年8月7日出生。付蕾申请执行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49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付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建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4922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方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