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杨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348-1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发展大厦东楼一层西面三、五、六楼。负责人吴东,行长。被告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被告杨杰云。被告李爱玲。被告杨莹,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6-5号8206号房,身份证号码:320302198511135020。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名下价值人民币7085677.8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名下价值人民币7085677.8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