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初字第31号原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志强、李向东,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家电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城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航天家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航天家电公司诉称,2013年8月6日,原告航天家电公司与开封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一份,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为受益人,承担归还本金利息的义务。在此过程中,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原告航天家电公司代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利息款13629700元。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确认后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还款时间,但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偿还。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利息款13629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航天家电公司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之间有经济往来。2013年10月23日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航天家电公司转款76600000元。同日,航天家电公司分三笔将该款转入融城房地产公司账户。在此过程中,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原告航天家电公司代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利息款13629700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确认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代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的百瑞信托(本金为76600000元)的信托利息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贰万玖仟柒佰元整(¥:13629700.00元)。备注:利息已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航天家电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支付欠款13629700元。另查明,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6日,原法定代表人为毛学明,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文立。上述事实,有原告航天家电公司提供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转款凭证及证明、航天家电公司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的凭证、融城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转给航天家电公司76600000元,航天家电公司于同日将该76600000元转入融城房地产公司账户,后原告航天家电公司代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信托利息13629700元,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航天家电公司起诉被告融城房地产公司要求偿还欠款13629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362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已由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李翠莲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家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