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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