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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羁押前住绥中县大王庙镇。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与赵某某驾车到绥中县某乡某村某屯,二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东屋西侧立柜抽匣内的一条黄金手链和一条18K金项链及东屋东北侧立柜抽匣内的35个一元硬币盗走。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821.00元。2015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与赵某某驾车到绥中县某乡某屯,二人将害人张某某家东屋衣柜内的七盒软包玉溪香烟及西屋炕上衣兜内的103元人民币盗走。软包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1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报告、现场照片GPS行车轨迹、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 游代理审判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邹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