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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延杰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杰,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周延杰,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杰与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延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延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周延杰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