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国有与田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有,田文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国有,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有与被告田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张国有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