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与杨志辉,深圳市颂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杨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滨海之窗花园。负责人方思仰,行长。被执行人杨志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深圳市颂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岭求水山庄图书馆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辉、深圳市颂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以执行和解协议替代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2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