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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贵川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川,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川,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刘远贵审判员  夏显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