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丕元与赵剑锋、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剑锋,刘丕元,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锋,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丕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董占伟,系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巍,无职业。原审原告刘丕元与原审被告赵剑锋、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赵剑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剑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剑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赵剑锋负担。退还上诉人赵剑锋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