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荣梅与赵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廖荣梅,务工。被执行人:赵玉龙,务工。本院依据(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