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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荣梅与赵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廖荣梅,务工。被执行人:赵玉龙,务工。本院依据(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