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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敏玲与李艳、韩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玲,李艳,韩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玲。被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韩万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4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3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1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产权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振东执行员  皮 晓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白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