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57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越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峪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