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锡林与黄训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锡林,黄训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南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锡林,男,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训英,女,苗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上诉人李锡林与被上诉人黄训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瓮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后,李锡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05年3月23日,原告黄训英之夫李锡元与被告李锡林就李锡元父亲李昌明位于永和镇萍水村学堂元组住房一栋(包括宅基地、猪牛圈)达成《关于买卖房屋协议》,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李锡林,协议第二条约定:李锡元之妻黄训英所分的责任田、土、自留地,由李锡林耕种(自行安排,且完成国家相关税费)。今后每年给当年收成的大米柒佰斤给黄训英(如遇天灾无收、政策变动恢复农业税任务则每年柒佰斤大米不要)。第三条约定:黄训英家分的责任山林、树木(包括房屋周围),大的树木由黄训英指出棵数标明记号并请李锡林代管,其余树木由乙方自行处理。2012年2月5日,双方就耕种田土事宜又达成补充协议,将原来由被告每年给付大米700斤变更为每年360斤。后被告在耕种原告田土过程中未按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大米,加上原告的一部分土地因修路被征用,双方为青苗费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黄训英一审诉称: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由原告将自家房屋转让给被告,同时将自己承包的田土转包给被告耕种,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大米700斤。被告承包后于2005年至2007年将大米折成现金给付原告,2008年至2012年,被告未履行协议,没有向原告缴纳承包费,原告起诉后经其他族中兄弟劝和,2012年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自2011年开始每年给付原告承包费大米360斤。2013年被告在给付原告108斤大米以后,又违反协议,拒绝向原告缴纳承包费,并且被告在2014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田转包给他人耕种。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终止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二条和《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给付2008年、2009年、2010年2013年、2014年所欠承包费大米共2710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李锡林一审辩称:1、原告诉称的田土和房屋是一起卖给我的,如果要终止协议的第二条,那么就要终止整个协议;2、因为原告没有将约定的一块田交付给我,且每年的良种补贴也被原告领取,所以才没有按时给付原告粮食;3、原告田土被修路占了,赔偿的青苗费也要返还给我;4、原告砍了我的一棵树木,要求赔偿2000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房屋交给被告,由被告实际占有,且将协议约定的责任田、土、自留地、山林等交付给被告,由被告管理和使用,但被告李锡林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耕种土地的大米,故被告李锡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耕种土地的大米。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大米2710斤和终止合同有理,应予以���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将约定的一块田交付给被告,且每年的良种补贴也被原告领取,所以才没有按时给付原告粮食”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关于被告辩称的“田土是和房屋一起卖给被告的,如果要终止协议的第二条,那么就要终止整个协议”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其辩解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的“要求原告给付青苗费和被砍树木的损失2000元”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青苗费是多少和被砍树木价值多少,不予支持。被告可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终止李锡元与李锡林于2005年3月23日签订的《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第二条;二、限被告李锡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训英大米二千七百一十斤。如果被告李锡林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锡林承担,与上述大米一并给付原告。一审判决宣判后,李锡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原���法院判决既然认定了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又未查清双方是否履行协议,被上诉人未按协议将约定的一块田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才采取抗辩措施未给付大米,不存在违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是错误的。即使上诉人违约也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也在被上诉人的土地上进行了耕种。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青苗费应由实际耕种管理人享有,而不是土地的名义承包人,因此,被上诉人领取的青苗费应当退还给上诉人。三、被上诉人交与上诉人看管的树木,上诉人履行看管职责,但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私自砍伐属于被上诉人以外的林木,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也属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被上诉人黄训英二审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3月23日签订《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第二条黄训英分得的责任田、土由被答辩人耕种(自行安排、且完成国家相关税费),今后每年给付当年收成的大米700斤给答辩人。双方签订协议中的田土并没有写具体的亩数,由双方到现场指明边界为准(协议中第四条已有说明)。二、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土地勘测丈量登记表》已证明答辩人家土地因高速公路占地被征用面积为3432.98平方米,但被答辩人否认。三、答辩人因拆房需用木料进行装修,准备砍伐已作标记的14棵树木,于2014年9月15日写申请办理砍伐证,但后因急需用一棵树木便于同年10月20日在自家自留地边砍了一棵杂木树。被被答辩人阻止,说是他家的,反映到永和镇林业站,当天派人同萍水村委会领导到现场进行查看,因在自家土边上砍伐的一棵杂木树又是用于自家房屋装修,就责成兄弟间协商解决。��本院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理由,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黄训英起诉要求终止《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第二条和《补充协议》及要求李锡林按协议履行给付大米2710斤应否支持;2、李锡林在本案中要求黄训英返还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是否应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锡林与被上诉人黄训英丈夫李锡元于2005年3月23日签订的《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黄训英起诉要求终止《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第二条和《补充协议》及要求李锡林按协议履行给付大米2710斤应否支持的问题。上诉人李锡林与被上诉人黄训英丈夫李锡元签订的《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家分的责任田、土、自���地、由上诉人李锡林耕种(自行安排,且完成国家相关税费)。今后每年给当年收成的大米700斤给黄训英(如遇天灾无收、政策变动恢复农业税任务则免);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李锡林未按照协议全面履行给付被上诉人黄训英粮食,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2月5日,上诉人李锡林与被上诉人黄训英丈夫李锡元又签订《补充协议》,从2011年起由每年700斤变更为每年360斤给付。但上诉人李锡林仍未按协议履行给付黄训英大米,上诉人李锡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耕种土地的大米的义务。故被上诉人黄训英起诉要求终止《关于买卖房屋协议》第二条和《补充协议》,并要求上诉人李锡林给付大米2710斤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锡林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未将一块田交给管理耕种,自己才拒绝给付不存在违约,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上诉人李锡林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李锡林在本案中要求黄训英返还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是否应支持的问题。上诉人李锡林上诉主张其耕种被上诉人黄训英的田土被征收,涉及田土上的青苗费应归其所有,因上诉人李锡林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青苗费是多少,对此,一审在本案中不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锡林可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李锡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锡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