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联伟与昔殿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联伟,昔殿栋,昔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联伟,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昔殿栋,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昔会宁,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执行(2008)镇民初字第61号李联伟与昔殿栋、昔会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昔殿栋、昔会宁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联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昔殿栋、昔会宁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初字第61号李联伟与昔殿栋、昔会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陈 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