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为亮、刘明香与陈长军、张传伦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亮,刘明香,陈长军,张传伦,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五路居委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84号原告:张为亮,居民。原告:刘明香,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长军,成年,居民。被告:张传伦,成年,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五路居委会,住址地日照海滨五路西段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亮、刘明香诉被告陈长军、张传伦、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五路居委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亮、刘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