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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淑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枝,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枝,个体。被执行人刘晓军,个体。本院在执行陈淑枝申请执行刘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