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树华。诉讼代理人王月,北京市显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男,1985年7月19日。辩护人别劲松,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案卷,分别听取了上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树华及该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月、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别劲松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故裁定:驳回自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的起诉。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王×任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公司申领支票11张,套取公司账上资金共计147500元,后用于购买团购卡并据为己有,认定王×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王×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法院驳回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自诉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不予起诉,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案证据虽能够证明王×使用从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申领的支票购买了团购卡,但不足以证实王×将所购团购卡非法据为己有,认定王×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确属不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犯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亦发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波审 判 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阚道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