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申请人张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市聋哑学校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园丁小区7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张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村。杨文华申请执行张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磊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文华财产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11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9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磊于当日将上述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于2015年6月16日将该案件款2969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