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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某,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绍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