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诉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樊圣才与泰州神州港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圣才,泰州神州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诉保字第0015号申请人樊圣才。委托代理人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神州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中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法定代表人施义祝。申请人樊圣才与被申请人泰州神州港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樊圣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账号为02×××51上的资金9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神州港商贸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账号为02×××51上的资金96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