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纪勇与李莹莹、孙轻龙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勇,李莹莹,孙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纪勇,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莹莹,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南三环路被执行人孙轻龙,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州执字第0102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莹莹所有的车号为皖KK78**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莹莹所有的车号为皖KK78**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司 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