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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鲁某甲。法定代理人鲁某乙。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鲁某乙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吴某某离家外出,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世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