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鲁某甲。法定代理人鲁某乙。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鲁某乙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吴某某离家外出,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世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