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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与付志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付志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4-1号。负责人潘红俊,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志强。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天惠城。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与被告付志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静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