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与贵州赤水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贵州赤水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88号原告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8号百年世家10-10-1号。法定代表人严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科,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赤水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葫市镇科教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兵,该公司装修部经理。原告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赤水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天诺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