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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杨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