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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凌瑜彬诉王依兴、陈茂才、临沭县青云镇界前完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瑜彬,王依兴,陈茂才,临沭县青云镇界前完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凌瑜彬,男,2003年4月29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凌思保,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依兴,男,2002年12月15日生,汉族,学生。被告:陈茂才,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临沭县青云镇界前完小。负责人:殷世良,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瑜彬诉被告王依兴、陈茂才、临沭县青云镇界前完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