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贾云先与申李、王晓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云先,申李,王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贾云先,女,汉族,出生于1954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申李,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王晓刚,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5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扣留王晓刚在兴文县某某局的工资收入65000元(陆万伍仟圆整),从2015年7月起每月扣留1500元,直至扣清为止。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