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则荣与被执行人叶木珠、叶木金、叶旺美、叶学婢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则荣,叶木珠,叶木金,叶旺美,叶学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黄则荣,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木珠,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木金,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旺美,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号。被执行人叶学婢,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则荣与被执行人叶木珠、叶木金、叶旺美、叶学婢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木珠、叶木金、叶旺美、叶学婢下落不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