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176号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6号楼一单元一楼。负责人罗世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羽,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文革。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阪田油墨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知印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阪田油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知印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阪田油墨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从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有业务往来。因被告后期回款不好,原告于2014年7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催收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的货款共计8521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回款计划书,承诺2014年8月支付4万元,2014年9月支付45210元。但此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4万元,剩余45210元一直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21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阪田油墨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购销合同、销售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律师函、回款计划书。被告世知印务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一致,本院采信了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21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偿还上述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二百一十元并支付利息(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二百一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三元,由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宇静 关注公众号“”